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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01228【实施日期】1990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1990年12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法律的尊严。当前,有些案件执行难,已成为执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
下决议: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对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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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任何单位和公民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执行,都是违法行为。二、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强化执行措施,做到审判与执行并重。对申请执行或者移交执行的,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大案件的执行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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