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努力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坚持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把公文处理视为机关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模范地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文秘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十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正确使用公文文种,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用“令”发布行政规章的,只限于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卓越贡献的单位(集团)和人员,可使用“令”。(三)奖励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集团)和人员,可使用“决定”。(四)表彰有较大贡献或有较好业绩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使用“通报”。(五)不得滥用“公告”。(六)“请示”“报告”“意见”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七)“意见”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作为下行文,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作为平行文,仅供对方参考。(八)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