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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建设(2016)47号
各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建设部门:根据2016年绍市府办抄第21号,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将《绍兴
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3月31日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
f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规划部门负责新建物业项目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对涉及建成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调整的申请进行审核;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物业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消防管理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行车路线,明确停放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严重阻塞交通、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违法建设、经营性固定设备噪声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企业未按环评审批要求排污等违法行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犬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价格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广告行为和其规定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等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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