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f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