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民法为文明法。4、民法为实体法。
f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2、法规3、规章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5、国家政策和习惯二、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改废旧法。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第六节:民法的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