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考。
f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之核准权责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经副理以上人员由警卫登记进出。
第九条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第十条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第十一条协力厂商长期派驻工厂人员,得凭厂务单位发给之识别证进出工厂。
第十二条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凭厂务单位所送之名单核对相符后,准予进厂。但本厂课长含副课长以上人员得于登记后进厂。
第十三条公司或其他各厂同仁得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
第十四条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者,应即通知舍监室处理。
三物品管制
第十五条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始得放行。经警卫签认后之放行单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
第十六条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第十七条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十八条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
f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示处理。
第二十条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四车辆管制
第二十一条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的核派单放行。
第二十二条外宾车辆进入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1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2一般接洽业务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