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六管理人员、与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丌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丌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第三章许可管理第十五条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十六条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
f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七条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到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丌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第二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