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盘点及分析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将于2007年2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此文件的出台引起了各界的关注。随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也先后下发了京地税地2007134号及京地税地2007138号文件,明确了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具体管理办法。为帮助企业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新政策,做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中国税网于2007年6月27日举办了“房地产嘉宾访谈土地增增值税清算政策”,主要内容有:土地增值税的政策盘点、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详解及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持人:大家下午好,欢迎光临中国税网在线直播室,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房地产开发企主持人业如何应对和统筹安排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事项。于蕾:主要内容有土地增值税的政于蕾本次主题是针对北京市土地增值税配套文件的研讨。策盘点、近两年来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政策变化和北京市土地增值税配套文件的探讨。一、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文件: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文件综观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变化,重要文件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199548号文件(虽然个别条款已经失效或者废止,但仍具有指导性意义)与最近发布的财税200621号文件和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详解1、对清算单位、计税单位的税收政策规定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计税单位: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北京市相应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