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越彰显出来。哈贝马斯曾经这样刻画了现代性的“自由”:“现代性首先是一种挑战。从实证观点看,这个时代深深地订上了个人自由的烙印,表现在三个方面:作为科学的自由,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还有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总之,现代性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具有内在张力的整体性概念,理性是现代性的核心观念,自由则是其根本价值。
社会的现代性也必然会引起法的现代性,法的现代性又以现代性为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两者是紧密相连的。法的现代性包含了现代社会中法的共同特征,其核心要义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形式理性,形式理性主张“法律主治”和对法律的绝对服从,强调法律中排除宗教和道德等实质性价值判断以及法律面前人人都有形式上的平等,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明确分野,主张消极自由的保护和正当程序,从而对遏制国家权力扩张、捍卫私人权利和自由起到了重要而关键的作用。二是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舍却了其固有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和知识结构上的区别”,从而是具有人格独立、理性自由和功利主义精神的“自然人”,能够对自己的生命、价值和社会秩序负责,并且通过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则只需要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自由、平等竞争的规则即可。三是个人自由。现
f代性观念体现的是一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权利本位观,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的内在气质。
从以上来看,法的现代性实际上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认和对理性精神的弘扬,这一信念直接促动了现代法治信仰和私法文化精神的形成。可以说,私法文化精神才是法的现代性观念中孕育的自由精神和理性精神等价值理念的必然表现或延伸。而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融合互动的产物,并不必然属于公法或者私法,而是由于两者的互动而催生的新兴法域社会法域的独立法律部门,因而与现代性以及法的现代性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可以说,现代性并非经济法的特性。
二、经济法的后现代性之确认
现代性的理性、自由精神对人类社会的“祛魅化”、理性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尤其是20世纪中叶之后,人类所面临的越来越多的困境和难题显示了现代性的危机,例如人类精神家园的丧失,工具理性的膨胀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功利主义日渐泛滥,政治系统的官僚化的形成,等等。为此,人们不得不对现代性进行重新的审视和反思。最为突出的是后现代主义者高举批判的大旗,展开了对现代性的反思和解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