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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二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三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五防疫制度健全。第十四条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f二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三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四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五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六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七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八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九防疫制度健全。第十五条本办法所列场所,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报告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本办法所列场所中和动物传染病控制关系密切的特殊场所,可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长的应于期满30日前申请延长,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第十七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
f位应定期进行动物防疫质量技术监测。第十八条本办法所列场所,不符本办法规定条件,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违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格式由农业部制定。第二十条发放和考核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按照国家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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