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录入日期:2006年07月03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日起施行。总
二○○九年一月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
定的除外。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
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f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