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物权法典。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泛指关于物权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物权法是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实体法,具有本土性。债法与物权法的关联:(1)二者有功能上的关系和互补的作用:物权的变动多以债权为其原因。物权法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能依其意思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需要以债权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2)债法规定有物权关系,物权法规定有债的关系。(3)债法规定的类推适用,是指在(具体的)物权请求权产生后,无权占有人、不法妨害人等义务人对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置之不理,拒不返还原物、拒绝排除妨害或任凭巨大的危险存在,给物权人造成损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物权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的规定向义务人主张。(4)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债权本身即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上的意思自治:(1)所有权自由,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使用和处分的自由。受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2)物权内容自由。(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4)物权的公式方式自由。(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2、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3、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包括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公示原则乃至公信原则。《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4、物权法的效率原则5、物权法的和谐原则,(1)要求各类物权之间的协调一致。每种定限物权要么不并存于同一个标的物上,即使并存也基于一定的规则确定出效力顺序。(2)要求物权从产生、变更、消灭都有明确的界限和变动的要件,各种变动之间必须衔接配合得当。(3)要求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清楚明确。物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性质:1、物权是主体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是指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须他人的介入。物的利益可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2、物权原则上是排他性的权利。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需要,物权的存在、变动必须公示。3、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4、物权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不特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而创设物权时,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无规定时,如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