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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实验室是根据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设置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办学质量、科研水平与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以培养适应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工作,为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保证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实验室的任务第五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类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实验室要积极配合学科和专业建设,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逐步实行实验室开放,吸收、转化先进科技成果,更新、改革实验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创造性思维与创新、创业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与实验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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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提供保障。第八条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与科学实验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九条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学校有关物资、技术管理制度进行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实验系统始终处于完好与备用状态。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三章实验室建设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由相关专业学院提出申请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后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即可。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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