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张永胜,男、出生于:1965年07月30日、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号2号楼3单元103号被申请人:张永利、男、出身于:1969年08月08日原起诉案由:父母遗留财产纠纷案我于2011年月日向贵院起诉张永利财产纠纷案
现因被申请人张永利经法院查明,并无隐瞒财产行为,并达成财产分配协议,现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办理为盼!
此致
沙湾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2011年09月21日
f证
明
本人张永胜,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07月30日。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号2号楼3单元103号现将父母遗留财产情况说明如下:1、当时父亲病重住在沙湾县人民医院,临终前,当着我们姊妹四人面,说将所居住的房屋遗留给孙子张景男一事确属事实。2、父亲去世后,在母亲养老及后事问题上,母亲、我、张永利、张春芳、张翠芳共同达成一致协议,母亲同张永利夫妻共同生活,日常费用及母亲去世后的所有丧葬费由张永利承担,平时张永胜付生活费150元月,张春芳及张翠芳付生活费100元月,母亲居住的房屋由孙子张景男继承。母亲去世后,张永利夫妇两履行协商也属事实。
证明人:2011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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