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3号黄林度假村法定代表人:高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明思奇北京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宁谦北京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答辩人因原告刘敏诉被告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一案,现就案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第一、原告起诉理由与事实不符2010年2月18日。餐厅门口木质地板区域刚刚打过蜡,并在进入餐厅门口的区域设置了注意防滑的显著标志,在服务员王玲工作的过程中,还提醒了前来吃饭的原告刘敏小心地滑,刚打过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原告刘敏在设置餐厅防滑标志提示且员工给过提示的情况下,不慎摔倒受伤,此时,餐厅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提醒,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来其经营场所内的所有人员提供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但是关于“合理性限度”安全保障的判断,在实践中也是分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一是是否符合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和特定的操作规程要求;二是防范保障措施是否适当、有效,指一般情况下普通人所理解的及时有效的措施;三是危险的预见可能性大小以及采取防范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大小。一般的商场饭店在这种情况下都是设置提示牌,并不会派专职人员在那里看守,而我们却还安排了一个专职人员进行体形义务,所以我们已经很好的进到了职责,刘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可以预见这种危险性,可是却由于他的不小心而摔倒,所以不应该因为被告的不小心而损害我们的利益。第二、原告诉请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f原告跌倒受伤主要是因为地面湿滑及原告自己不小心等因素偶然结合在一起才造成的,这种结合属于“间接结合“。根据“多因一果”行为的责任承担原则,应根据原因力的比例确定各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份综上所述。而且对方作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因为有能力也有条件在家里进行那些工作,所以不能让我们完全承担因缺勤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年终奖金的损失,我们可以予以承担,但是对于被告所谓的精神损失费用,我们认为过高,请求予以驳回。但是鉴于该事件在我们饭店门口发生,我们本着关爱精神,愿意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