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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T50651999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
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社会丰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以下简称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半,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足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挎制项日建设水平的全因统,标准,是编制、审批和评估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要依据,也足有关部门审核工称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转播台(站)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不适用于10kW以上的高山转播台(站)的建设。
第四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场所的选择应满足台(站)服务区域的需要,并应尽可能选在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方。
第五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节约能源、节约土地、环境保护以及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六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保证中央和本省的调频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传播的质量,扩大本地的广播与电视的有效覆盖。转播台(站)的信号源可采用质量较好的调频广播和电视信号,也可采用卫星、微波、电缆等传输的节目信号,当采用卫星信号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可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逐步完善。
第八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根据全网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和当地的地理环境、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多方案论证,应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改扩建工程项只还应允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九条广播电视工艺设备的选择原则应足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和可靠,在同产设备的性能指标与进口设备相同的情况下,应选用l司产设备。
第十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f第十一条转播台(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全国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技术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与当地的地理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转播台(站)的建没规模可按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机的总功率P的大小分为三类:
一类P1kW;
二类lkW≤PlOkW;
三类P≥lOk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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