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行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力,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发展,根据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行政在生产经营方面的中心地位。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完成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第五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八条职工代表应由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一线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不低于60。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第九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f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对不履行代表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决定罢免其职工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本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