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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实施、评估验收等方面的资料。第五章评选表彰第十五条为促进“讲、比”活动深入持久的开展,省领导小组将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工作。每次表彰全省“讲、比”活动优秀成果200项(分一、二、三等奖),先进集体30个,科技标兵50名,优秀组织者40名(推荐范围和条件见附件)。第十六条评选表彰采取“差额推荐、评估审核、社会公示”的原则组织实施,推荐名额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全省“讲、比”活动开展情况,按表彰名额的120进行分配。第十七条对在“讲、比”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方面,创意新颖、具有特色、成效突出且在全省具有较强示范推广意义的,将特设全省“讲、比”活动最佳创意奖。第十八条各市、各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讲、比”活动的评选推荐,应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做好各项工作。第十九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误后,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条“讲、比”活动表彰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进行。受到表彰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讲、比”活动优秀成果、先进集体、科技标兵、优秀组织者、最佳创意奖荣誉称号,并颁发奖杯、奖牌或荣誉证书。第二十一条受到表彰的个人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和工资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在“讲、比”活动中完成的科技项目,企业可按该项目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政策进行奖励。对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第二十三条各市、各大企业要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扩大“讲、比”活动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创新氛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市、大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方
f案,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山东省“讲理想、比贡献”活动评选推荐条件山东省“讲理想、比贡献”活动每两年立项并表彰一次,相关材料:《山东省“讲、比”活动立项项目备案表》《山东省“讲、比”活动立项项目汇总表》《山东省“讲、比”活动项目验收备案表》《山东省“讲、比”活动项目验收汇总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可在山东省科协网站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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