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营中心融资提成及成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资本运营人员积极开展业务,同时规范市场,统一管理,控制集团资本运作的融资成本,确保各业务团队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对融资提成和成本加以统一规定。
第二章提成管理制度
第二条资本运营各业务团队的提成实行部门总包制度,其中业务团队的提成为融资到账总额的12,辅助部门津贴为融资到账总额的025,合计为融资到账总额的145,该145的费用不包含在资本运营业务的综合成本中。
第三条资本运营各业务团队的提成为融资到账总额的12。第四条配合开展融资业务的辅助部门(领导),中介、法务等辅助部门为实际到账总额的025。其中提供信息者(中介)并促成融资到账总额的01;集团分管领导(常务副总裁)的分配比例为实际到账总额的01;集团有关领导003;法务部为实际到账总额的分比例为002。第五条专门从事融资业务的资本运营业务团队及具有明确融资任务的项目团队的内部分配比例为实际到账总额的12。其中业务的直接开拓人的分配比例为08,(含贷款行的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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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财务部门(财务和资金部门)分配比例为005;融资部门领导(正副部长)共分配比例025;财务中心主管领导总会计师)分配比例为实际到账的01。
第七条专门从事融资业务的资本运营业务团队及具有明确融资任务的项目团队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团队从事资本运营业务,且融资成功的,提成为融资到账总额的12,其中团队提成为10,辅助部门津贴为融资到账总额的02。注分配剩余的025用作团队活动费用)
第七条对于融资期限15年以上的业务,每年给予融资到账总额的02作为奖励,不满1年的,按照融资期限同比例发放。
第八条业务的确认:业务开拓人第一次、第一个向公司资本运营中心的资本运营业务团队及具有明确融资任务的项目团队上报业务信息的个人,并协助签署合作、贷款、借款、投资等文件均视为业务建立,不受调岗、调离等一切职务变动或离职因素影响。
第九条提成的发放为融资金额到账后次月15日前发放。
第三章成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于信托、债券投资、基金等业务,凡涉及有抵押物的情况,融资综合成本(包含居间费用)控制在18年(含18)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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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关于无抵押的融资业务,综合成本不得超过26年(含26),
第十二条股权所占比例大于40(不含40)的,综合成本不得超过25年(含25)。
第十三条对于股权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