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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制逐渐健全完善,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得越来越为明显。从许霆案的二审到山西黑砖窑事件、南京江宁房产局局长周久耕贪腐案、“躲猫猫事件”等,民意舆论的积极作用被体现得淋漓尽致。当然民意也有可能影响司法工正,因此,司法只有一方面尊重民意,另一方面又要不拘泥于民意,做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参考文献1南方都市报2湖北省汉江法院编著《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3章洁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J当代传播2005年06期4何永宏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与统一以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06期5王发强不宜要求“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06期民意与司法公正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的生活节奏也明显加快。自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蒸蒸日上,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此外,我国的法制日益健全,人民的也大大得到了保障。沸沸扬扬的许霆盗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许霆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无期”到“5年”究竟是怎么判出来的?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解释,法院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予从宽处罚法院必须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审判效果作为法律效果的实现结果,既是社会的客观存在,也是社会效果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法律本身的普遍性和确定性(对个案不可能一一对应和完全吻合),势必造成法律和法律适用的矛盾。在社会与法律价值冲突时,如果只追求审判的法律效果,机械套用法律规则,就有可能得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裁判结果,许霆案发回重审就是最好的例证。所谓法律无外乎人情,重审判决突破了固定的法律解释。比如,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盗窃数额巨大”又该怎样规定?许霆案纠缠了某些似是而非的法律理解,法官们也公开坦承了这些矛盾和冲突。从现在的新判决看,虽然要求法律必要的稳定,但法官并不苛求它静止不变。借助自由裁量,重审法庭重新运转,纠正了亦步亦趋的逻辑判断。纵然舆论喧哗,法官仍拥有这种自由的方向感。在这一方面,舆论并不是指南针,提供法官以灵感的不是媒体压力,而是案件本身的歧义。要重申的是,这里并无贬抑舆情的意思。直言的舆论与理性的法官一样值得尊重。媒体在许霆案上积极报道,供应了密集而又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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