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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
f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表21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第六条(兼容性控制)
f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
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建设强度控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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