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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正式职业,20岁以上公民
二、经本公司认为有资格者。
第十一条被保证人任职本公司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一、侵占或亏空公款物者
二、不法毁损公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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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不法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四、不依公司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公司发生损害者
五、离职时移交不清者。
第十二条行政人事部接到保证书应即予对保,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保。
第十三条被保证人离职时,应将经管事物移交完毕三个月后,始得由公司发还原保证书,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之工作部门、委任、调迁、奖励惩罚、解雇及考核等事项。
第十五条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之需要,员工得服从公司之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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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对其终止雇用与否。
第三章考勤第十六条出勤时间一、每日正常之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周一至周五9:0012:3013:3018:00周六9:0013:00二、各部门出勤及作息时间依实际需要由公司订定第十七条打卡一、员工每日上下班时,应亲自至打卡地点依规定打卡:打上班卡应于规定上班时间前三十分钟以内打卡二、托人打卡及代人打卡者,经查明属实,均记大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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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次。
第十八条忘打卡
一、员工于规定时间上下班忘打卡者包括加班,不得重打卡,应于行政人事部填写忘打卡证明单,呈直属部门主管或经理签证后,送行政人事部处理:
二、经查忘打卡之申请如有不实情事,除当日以旷工论外,申请人记大过一次,其签证主管或经理视情节轻重酌于连带处分。
三、如忘打卡事后三天内未及时呈主管批示的,行政人事部将视本日未出勤论,。一个月内有二次忘打卡未签字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每增加一次以记小过处分。
第十九条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30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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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擅自缺勤或未经主管同意,不服从加班安排者,视为旷工,并视情节给予其警告或小过处分一次
三、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四、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公司可不经预告,给予开除。
五、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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