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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南宁银发〔2013〕133号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市、县财政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区农村信用联社,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
f为全面推动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信贷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带动金融资金进入城乡创业就业领域,促进广西民生金融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12号)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联合相关部门将本文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相关部门。附件: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16日
f附件
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西就业工作,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农村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弱势群体创业就业,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自愿申请,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和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创办经济实体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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