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男,汉族,年3月3日生,住西安市
区8号,电话:135
申请请求一、中止对申请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西安市所有财产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刘为了注册经营西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4日开始租赁申请人单位的4142平米房产,后因长期拖欠巨额租金,双方形成诉讼,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约定,刘应当支付申请人155万元本金和违约金及相关逾期履行滞纳金。申请人随后向西安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刘、西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三方于2016年7月11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7月11日将位于西安市区文景路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所有动产(其中包括被申请人申请查封的74台格力空调大15P,型号KFR35GWK41台32寸创维电视)及装修不动产全部交付给申请人所有,用于抵偿所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155万元。所有财产于2016年7月11日均已交付
f完毕,且于当日发生所有权转移。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行进关于上述相关物品的查封申请,并终止一切针对上述物品的执行行为:
一、上述物品及装修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归申请人所有。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合法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上述财产已经不属于西安酒店所有,相关财产已经不属于行进一案的执行财产范围。因此贵院的查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二、申请人与刘、西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7月11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合法有效,而且已经履行完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
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三方抵债协议已经生效,任何个人或组
织对其效力产生异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予以确认,否
则都得遵守执行。
三、被申请人的查封申请缺乏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