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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行为及无过错行为等多种情形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六、八条予以综合认定。第八条(其他影响事故责任的情形)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一档责任,但最高不得调整为全部责任:(一)存在无证、酒后、吸食毒品后等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而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报废车、无牌证车等不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
f第九条(教练车事故的特别规定)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当事人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第十条(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对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定责主要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第十一条(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本规定所指的严重过错行为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的特别规则见附件。第十二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市局交警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
f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8、醉酒、吸食毒品、疲劳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致车辆失控诱发事故的;9、溜车或未确认车后安全倒车诱发事故的;10、明知发生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与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第一条第(一)款1-7项类同的行为;2、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f3、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发生事故的;4、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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