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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20041126颁布时间r
20050101实施时间r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文号r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r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r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r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r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r
第六章 法律责任r
第七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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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作如下修改:r
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款。r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修正)r
(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修正)r
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r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r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r
第四条 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r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r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r
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r
第六条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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