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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6月22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
f出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
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规、引导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文明建设,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以及行业规和其他行为规,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第七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黄线
f三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四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减少吸烟行为,不在室公共场所、室工作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七不损坏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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