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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考真题】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与2013年物权法期末试卷
作者肖强
1本试卷仅供法大师弟师妹复习使用,请勿移作他用;2由于未要到试题答案,故只有试题原题以作参考,我根据手头资料示例地给出了两个简答题的参考答案;3其他说明和复习建议参见:《法大法学大二六门专必同步学之【复习攻略篇】》;4愿师弟师妹坚持住,笑到最后。新浪微博肖强在法大分割线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原理》(三)(课程号:302010123)期末考试试题(A)考试对象:法学各专业必修该课程学生及选修该课程的其他专业学生学院班级学号成绩
说明: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答题要求:请字迹工整,否则酌情扣分。试题内容: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0题,每题15分,共15分)1.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fA.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取得B.地役权的取得,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房屋登记时取得所有权D.因拆除房屋消灭物权的,自房屋被拆除后物权消灭
2王某承包了集体的一块荒沟,雇佣于某挖鱼塘。于某在挖鱼塘时挖到一只瓷瓶,经文物鉴定机关鉴定该瓷瓶属国家一级文物。王某认为该瓷瓶是在自己承包的地下挖出,应归自己所有;于某则认为瓷瓶是自己挖出的,应归自己所有;集体组织认为该荒沟属于集体所有,挖出的东西当然属于集体所有。后经协商三方达成协议:瓷瓶归三方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和于某将自己拥有的份额转让给王某,王某在一个月内向集体经济组织和于某分别支付转让款8万元。由于王某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集体经济组织和于某遂诉至法院。对于该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瓷瓶埋藏于地下,为于某所挖得,此物系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于某作为发现人可以取得该埋藏物B瓷瓶虽然埋藏于荒沟的地下,但该荒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作为荒沟的所有权人有权取得该埋藏物C瓷瓶虽然埋藏于地下,但因为是王某雇佣于某挖荒沟,所以王某应该是发现人,王某可以无条件取得该埋藏物D瓷瓶所有权属于国家,王某、于某、集体经济组织均不享有所有权,三方达成的共有协议,系属无权转让行为,瓷瓶归国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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