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粤安监〔2007〕389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
f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第四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储存单位整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