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JGJ262010)建设工程行业标准的通知准》()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建设节能建筑的基本技术依据是实现建筑节能目标的基本要求。为贯彻实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行业标准,切实抓好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作降低居住建筑能耗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均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原《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36432007)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3442005)同时废止。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
f量。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对是否符合节能标准应有专项审查意见,并经审查人员签字后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对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机构不得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五、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备案的设计施工图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六、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设计标准、节能设计文件等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青海省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办法》(青建法〔2005〕10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f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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