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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终止检验。
改造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f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f第十条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检验人员应当进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
《检验要求与方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
f《检验报告》的填写及计算机管理,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和“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必须在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有检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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