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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条件或者人数超过此比例,并且一般担当评标委员会主任角色,主导着招标意向及结果。超出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项目未招标。有的为了逃避招标,低估合同估算价,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继而逃避招标,而实际结算价大大远超标准。(四)实质条件及内容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招标公告没有完整载明应当载明事项。招标文件对属于合同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明确,致使众多投标人了解信息不够,信息不对称。有的甚至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列示比较模糊内容,限制或排斥一些投标人,保护本地方、本系统企业、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中,投标人澄清或说明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主要技术参数、竣工日期等实质性内容。在评分中,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一旦发现符合自己意愿的投标人分数偏低,会提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影响评分结果。定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的就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部分施工或服务类内容签订两份实质不同的内容,恶意串通,企图逃避国家税费,多结工程款,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在投标文件中未载明分包工程,以免万一发生纠纷问题,相互扯皮、推诿,逃避担当责任,导致施工中对分包管理有些失控。(五)其他行为管理上借用、挂靠其他单位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参与投标,或搞形式主义的联合体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勾结、行贿投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联合承包中经常会出现招标人为了平衡利益,照顾本地企业发展,有一种地方保护主义意识存在,一些个体或单位借用、挂靠别单位资质参与其中。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像这种情况比较普遍,相当隐蔽,很难看出端倪和破绽,只有像管理较薄弱的区县一级,有时易犯多家围标、串标投标文件极端相似或相同的低级错误。三、对策(一)制度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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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建设制度,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随着2000年招投标制度根本大法招标投标法的施行,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仍然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还需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制定,强化并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办法。比如自行招标采用自己单位专家库成员参与评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进行招标,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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