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5日作者:李晓波来源:昌邑市国税局字号:【大中小】
某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收购菜籽加工销售菜籽油和菜籽粕免税,同时购进成品植物油直接销售。2010年1月份企业实现全部销售收入5000万元,其中,菜籽粕销售收入300万元,外购成品植物油直接对外销售收入2000万元,外购成品植物油进项税金为200万元,当月全部进项税金为500万元。由于无法划分用于免税的菜籽粕对应的进项税额,企业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进项税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公式的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企业计算过程为简便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500200×300113÷47003001131603万元,
1月份应纳税增值税:5000300×13500160312703万元。
此例中企业财务人员存在两个误区:
误区之一: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销售收入纳入了公式中“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进行计算。
这实际上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计算公式的曲解。“当月全部销售额、
f营业额合计”应该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有关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收入,即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该计算在内。如本例中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外购成品植物油品直接对外销售收入2000万元不应纳入公式中“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参与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误区之二: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收入进行了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本例中菜籽粕销售收入300万元在计算时按照300÷113作为免税项目销售额,这种计算方式显然违背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正确的计算过程为简便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500200×300÷5000200030万元,
1月份应纳税增值税:5000300×13500301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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