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
津金融办20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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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委、局和有关单位,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70号)规定,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工作程序,望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林艳红;联系电话83817899)
f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
第一章第一条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和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融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主要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及变更事项的审批。(三)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有关监管工作,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四)指导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下称区县主管部门)做好对本辖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工作。(五)指导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第四条职责为:(一)对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区县主管部门主要总则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70号,下称办法),
f(二)对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监管,开展年度综合评价。(三)负责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区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内控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在动态信息监测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编报监管报告及机构概览。第二章第五条条件:(一)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二)外资股东应有金融业务背景,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应是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法人组织。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除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