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
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
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北京市
区
(应与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坐落一致),属
街道办事处(乡镇)
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辖区。
(二)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该房屋在第
层。该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
(三)房屋户型:【成套住房】
室厅
卫
厨;【非成套住
房】室厅卫厨,共用
;房屋
的设施设备及附属家具、电器、装修等状况(见附件二)。
(四)房屋权属状况: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是【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书】【房屋买卖合同】【住房租赁合同】【
】
编号:
(见附件三);房屋【所有
权人】【购房人】【
】的【姓名】【名称】:
;
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2
f第二条房屋租赁成交方式及租赁形式
(一)该房屋租赁通过下列第【】种方式成交: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
2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
号:
,机构名称:
,;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
备案编号:
,机构名称:
。
3
(二)房屋租赁形式:
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
法201313号)的规定,房屋用于居住的,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每
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整租】双方当事人约定,房屋居住人数为人,最多不超过人。
【分租】分租房间居住面积
平方米,居住人数为人,最多不超
过人,具体位置见房屋平面图(附件一)所标注区域;卫生间【无】【独立
使用】【共用】;厨房【无】【独立使用】【共用】;客厅【无】【独立使用】【共用】;
阳台【无】【独立使用】【共用】;其他:
【无】【独立使用】【共用】。
(三)房屋应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
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
出租用于居住。
(四)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不一致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
的信息,具体见附件四。实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