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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凡属于按旧的城镇土地分类签订的出让合同,其土地用途以综合(楼)用地和商住(楼)用地或以项目名称表述的,在工程竣工换发土地证时,经地籍调查确认,没有改变土地出让时的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按《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5〕号)55的相关规定办理,直接给予登记发证。涉及调整出让年限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实际用途直接调整(但要告知土地使用者)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不再补缴出让金。对其中已竣工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已经进行了分户登记领取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如用地单位或个人要求按新的城镇土地分类变更的,可照此办理。2、凡改变了出让时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2002年10月1日前变更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按当时出让金标准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已缴纳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2002年10月1日以后变更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纳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五)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之日起,按不同用途最高年限重新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加收增加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用途变更,在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新用途成交价的20核定并分摊到该用途最高年限计算每年应缴土地出让金,根据增加的年限补缴出让金。2、用途变更,以招标、拍卖、挂牌以外方式交易和土地权利人不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20核定并分摊到该用途最高年限计算每年应缴土地出让金,根据增加的年限补缴出让金。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
f(二)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经审查后,可以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金融、旅游、餐饮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后(转让土地范围内工程建设达到地面正负零),转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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