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审批依据:审批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关于发布天津市劳动局贯彻〈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细则的通知》(津劳护1995157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劳护199557号)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象:审批对象: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审批条件:审批条件: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审批程序:审批程序: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管辖权限的不同,分别报市、区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填写《天津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首先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然后与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和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决定是否批准企业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时限:审批时限: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安排时间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一般审批时限不超过15天。收费情况:收费情况:不收费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工资福利处举报投诉途径:举报投诉途径:咨询电话:23393680监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