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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聘任专项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之外的各中心或各事业部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的,应将需求原因以及聘请理由交法律事务中心审批,经法律事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聘请。(三)诉讼代理律师的聘请: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请原则上由法务部进行。特定情况下,经法律事务中心同意,涉诉单位可以就具体诉讼案件聘任律师事务所。第十三条聘任方式(一)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聘任后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可直接向公司提供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无需再通过专项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任方式及程序。(二)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除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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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外,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聘任应当进行比价(参加比价律所的专业技术水平、资质、规模等应无明显差异),并综合入围律所各方面的业务实力、过往业务及合作情况,综合考量并最终进行聘任。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请还应按照《涉诉事务管理办法》中关于“诉讼案件的律师聘请”的相关规定进行。
单个区域如只有一家律所入库且该律所为战略合作单位的,视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可直接委托该入库律所的律师担任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但聘任应经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金额超过30万元的,还应经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
(三)“紧急采购”方式因收并购等专项事项、诉讼仲裁案件的突发性、紧急性等特殊特点,或特定事项、个案处理需借助地方政府资源或司法资源的实际需要,当无法在合作律所范围内选定符合要求的外聘律所时或无法通过本条第二款的方式选定律所的,则法务部可根据案件或专项事项需要,通过“紧急采购”的方式选定库外或库内的律所作为特定诉讼案件或特定专项事项的外聘律所。具体规定如下:(1)通过“紧急采购”方式外聘诉讼或专项律所,且律师服务费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确定;律师服务费金额超出30万元的,由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确定。(2)“紧急采购”的具体程序为:由法务部在库外或库内选择律所,由法务部对律所业务能力等情况后进行综合评估后,选择适合单位。在办理完程序后,选中单位视情况(如未入库)办理入库。(四)“直接委托”方式在有特殊紧急情况,且不立即通过直接委托方式委托律师可能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直接委托”方式聘请律师。通过“直接委托”方式聘请律师的,应逐级报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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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章外聘律师管理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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