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及其属下各事业部(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释义外聘律师事务所是指与公司签署法律服务协议,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或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是指由外聘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公司具体从事法律相关服务的律师。外聘律师必须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外聘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法务部”是指置业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事务中心)、各事业部的法务部,以及未设立法务部的各事业部的法务人员。若未设立法务部或法务人员,则法务部是指上一级实体的法务部或法务人员。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置业及其属下各事业部。第四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中心是外聘律师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及下属经营实体律师聘请的管理、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聘请原则外部律师聘请应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按需采购、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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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对所聘用律师的监督与考评。第六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分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及诉讼(包
括仲裁,下同)代理律师事务所聘任。(一)常年法律顾问:与公司签署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处理
公司及下属经营实体日常法律事务、提供日常咨询意见、专项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专项法律顾问:与公司签订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协议,就某一特定法律事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三)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与公司签订诉讼代理服务协议,指派律师参与公司具体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律师库的组建及维护
第七条权责部门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进行公司律师事务所库的入库审批及建设,并对律师事务所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与维护。置业各中心及其各事业部根据法律事务中心的事先授权,可具体经办律师库入库及律师事务所的招采工作。置业各中心及其各事业部法务部不得在未经法律事务中心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律所入库及招采、使用工作,若一年中累计2次发生该情况的,法律事务中心有权对其绩效采取“单项否决”进行严格考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通过公开招投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