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摘要信息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越发引人关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证据中均增加了电子数据这类证据,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本文从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入手,分析电子证据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论文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规则网络公证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创新,人们的交流方式更加多样化,电话、短信、邮件、微信、微博和QQ以及各种具有沟通功能的APP等传递信息的电子数据形式也日益的成为人们交往的方式。随着民事和刑事案件越来越多的涉及这种新颖活跃却相对复杂的电子数据,电子证据进入人们的视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证据中均增加了电子数据这类证据,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在立法层面还未进一步制定具体明确的电子证据规则,面对纷沓而来的民事网络侵权和刑事计算机犯罪等案件,电子证据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司法实践迫切需要立法对电子证据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研究和指引。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辨析随着计算机的问世,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电子信息技术。这在改变人民生活的同时也导致了相关信息电子等基础概念的变化,使得我们很难准确的定义电子证据。(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的讨论,理论界并未统一,各种定义纷纷纭纭。有的学者从工具性角度出发,依托计算机系统而界定其运行中产生的证据,甚至进而分析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有的学者从其表现形式角度进行概括以磁性介质为媒介的电子数据;还有的学者从其产生的渊源进行分析认为是订立合同中所涉及的数码信息。各种定义都有其合理性,但大多侧重于某一方面,从长远考虑为了能够进一步深入研究电子证据,对电子证据达成共识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国际上通用的数据信息的概念包含了电子数据信息,而我国相关法律修改时使用的是“电子数据”,可理解为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强调的是以电子形式记录数据而非内容。由此可见,电子数据是以电子、数字、电磁或光信号等形式存在的,是一种由近现代电子技术带来的特殊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所直接感知,必须借助一定媒介才能转换为常人所能识别、认知的证据形式,亦即电子证据。显然,电子数据是可以转化为各种不同的外在形式,尽管形式存在不确定性,但是这些证据形式都是电子证据。换言之,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是开放的。(二)电子证据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