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新思路
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2000年国家招投标法开始施行,随后陆续出台一些配套的部委和地方法规,从根本上扭转分配格局,实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为公开、公平、公正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由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招投标、建筑市场秩序依然较混乱,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诸如围标、串标、陪标、规避招标等“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现象仍然层出不穷。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的现象依然常见,利益链条很难打破,隐蔽性极强,但社会广泛关注,是反腐败工作热点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的全面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在这种还未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建筑市场的状态下,广大工程审计人员依然还停留在关注程序问题、大量审阅相关资料和法规上,明显有些力不从心、防不胜防,同时面临极大的审计风险。针对审计效率性不高,难以揭露和发现深层次问题,我认为有相当的改进空间。二、审计中发现招投标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超过法律规定时限发出招标文件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日、澄清或者修改已发招标文件至投标文件截止日等少于法规时限。避免了一些知道更多内幕,掌握更多信息的投标单位能速提交,其他的单位由于没有足够时间准备,而潦草从事,无法应对,最终导致淘汰出局。不按期签订合同,久拖不签,不可预见事情相对较多,风险大,一旦时过境迁,纠纷不断,招标人常常以资金不足等借口牵制中标人,从中捞好处或进行其他实质性谈判。及时签订合同,有利于充分保护合法当事人利益。未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及通知未中标人,为了使未中标的投标人获得知情权,可以提出异议或提出投诉。招标事实上就是买卖双方的博弈,尽量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影响招标公平公正。(二)审批程序方面不进行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未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自行招标的,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按规定邀请招标至少需要省部级部门批准,但事实上经常出现进行邀请招标未经批准,或者只经自己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过省上有关部门,这样控制权完全在自己手中,活动余地较大,自行招标尤其如此。(三)数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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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合规,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际中,往往招标方代表不符合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