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点评制度
为了加强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组长:成员:二、各科室及处方医师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开具处方,合理用药。三、药剂科应组织医学、药学等相关部门参加处方的评价工作。四、处方的评价应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医院医院处方评价表》进行。(一)处方书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二)药品用法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
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三)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
f(四)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依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
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五处方合理用药评价根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