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纪律,消防等检查工作。第十五条放假期间,需留在宿舍的学生应在放假前一个星期在各班委处登记,上报学校,在住宿期期间同样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校在校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宿舍值周考评制度》扣分。1、不听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情节较轻;2、在走廊内或向窗外泼水;3、擅自调换房间,床位者;4、在宿舍楼内抽烟者、酗酒;5、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不听劝告者;6、在宿舍楼内打球,或做剧烈体育活动者;7、不遵守作息时间,或晚归,外宿者;8、不配合宿管会干部检查,故意刁难管理人员者;9、熄灯后点蜡烛不听劝告者。第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校在校学生,给予警告处分。1、两次违纪第十六条之规定,情节较严重的;2、不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并有不文明行为;3、在宿舍内私自接电源,使用电炉,电热器或用酒精炉做饭者;4、在宿舍内饮酒,焚烧,摔砸物品以及破坏公共水电,卫生设
f施等。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校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违纪第十七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2、未经许可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3、有意破坏公共设施,情节较轻者;4、夜不归宿,通宵上网1次者及参与赌博1次者。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违纪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节严重者;2、在宿舍楼道大小便者;3、破坏消防设施,情节较轻的;4、夜不归宿,通宵上网2次以上,经教育不改正者,其他违纪宿舍纪律,影响别人休息,屡教不改者,取消住宿资格,并酌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5、打架斗殴致人轻伤以上者,立即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作留校查看1个月处分。
第三章
宿舍防火制度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防火安全须知1、学生宿舍内、走廊的电路,不准擅自移动,更换或私拉电线,不准擅自增加学校规定外的照明。2、不准在学生宿舍和走廊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等烧水,做饭;不准携带未熟食品进入宿舍加工食用。
f3、不准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热垫、电烙铁和其他大功率电器。4、学生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5、宿舍不准点蜡烛、抽烟、使用火柴、打火机等。6、非火警不准擅自动用消防器材。7、凡违纪以上规定,对当事者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第四章
宿舍防盗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应做好如下防盗措施:1、贵重物品不用时最好锁在抽屉、柜子(箱子)里或寄存它处。2、手机、首饰等随身携带,不要携带太多的钱在身上,丢失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