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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以所签订的单项建造合同为施II程成本计算对象,通常也就是以每一独立编制的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所列单项工程为成本计算对象。这样,不仅有利于分析工程概(预)算和施工合同的完成情况,也有利于准确核算施工合
f同的成本与损益。
对合同分立确定施工成本计算对象,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将该项合同分解,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①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包括独立的施工图预算;②施工企业或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③建造每项资产的收入与成本均可单独辨认,例如每项资产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
对该项施工合同作分立处理,也就是将每项资产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单独核算其成本与收入,有利于准确计算建造每项资产的损益。
对合同合并确定施工成本计算对象,如果一组建造合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将该组合同合并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①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②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③该组合同中各项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由于在同一地点同时施工或依次施工,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队伍、工程用料、施工质量与进度实行统一管理。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一组合同合并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处理,有利于工程管理和简化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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