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断加强,但是与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程度相比,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属于独立性较差的中央银行。下面从人事独立性、经济独立性、政策独立性三个方面来评价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人事独立性不足。
中国人民银行被置于“国务院领导下”,是国务院所属的一个正部级单位,其“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重要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也是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任免,任期两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其行长的任期和政府首脑一致。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个人负责制,而不是其他国家的“合议负责制”,这就使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们在制定政策调节经济时,不能独立地做出判断并坚持自己的原则,而更可能服从于中央政府和国务院。经济独立性不足。
虽然人行法规定央行的财务和资金独立,不对财政、级政府部门融资,不受地方政府干预,却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实际中不可能切断央行与他们的资金关系,其独立性常常受到来自财政、地方政府甚至商业银行的干涉或影响,会出现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而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的情况。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经费均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其铸币税收入需全额上缴财政,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在资金上对财政部的依存关系也决定了其经济不独立。经济不独立的中国人民银行难以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自主的调整自己的资产结构,赤字化现象必然导致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损害人民的利益。政策独立性不足。
中国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与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的经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政策事项只有制定权和执行权,但是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强势政府决策使得央行的宏观独立性受损,央行的货币稳定政策顺从于政府的经济增长优先政策,这种均衡揭示了近年来货币政策的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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