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民法通则》使用“公民(自然人)”,将公民等同于自然人。《合同法》则直接使用“自然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应沿袭《合同法》的做法。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2、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3、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4、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预期的法律效果。5、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定性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出生时开始,于死亡时终止。《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胎儿在出生前,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作为例外,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以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为限)。2、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即终止。其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因身份关系消灭而终止,或者因继承而转移。但是,死者在生前享有的某些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由于其亲属利益或社会利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仍受法律保护△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1)自然死亡的判断:事实死亡(生理死亡)。时间确定:以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为准;非正常性死亡,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的时间为准。(2)宣告死亡(推定死亡)法院通过一定方式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种制度。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1)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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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以意思能力为基础(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3)法定性: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或以法定程序外,任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