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证据目录,代理词证据目录(原告探戈提供)
证据一:结婚证2份。证明目的:1、原告探戈与被告马蓉宇于1998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被告马蓉宇与原告于2003年7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探星仓,现年12岁。证据三、调取证据申请书1份,原告自己跟踪被告和李致一的开房手写记录1份,开房视听资料一份,开房记录电脑流水4页。证明目的:被告马蓉宇与第三者李致一自2012年12月15日开始多次在宾馆开房,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四、达区市房屋权属档案查阅单1份。证明目的:位于南华区城区南华8楼2单元601室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归原告所有。证据五:房屋租赁合同1份、营业执照1份、房屋租赁证1份。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投资的达区市南华区蓉蓉男服装店,投资款23万元(支付转让费16万,后期投入7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证据六: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账目表6份证明目的:1、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被告管理的服装店盈利收入36555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2、在被告自2013年7月4日经经营装店以来的经营收入,应当
f按照平均每月60925元标准计算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证据七:原告书写卖车款支配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和收据1份,
和家中保单返现金明细证明目的:1、原告将名下车辆变卖后支付诉讼费2600元,律师
费6000元,因被告和李致一打伤谁看病支付8800元,其中1998元票据交公安机关,剩余的用于买补品。支付与儿子生活费13000元。10000元用于和儿子旅游支出,19980余元先后购彩票。
2、马蓉宇名下保单2份,探戈名下保单1份,探星仓名下保单1份,退保后返现金合计6331783元。原告要求退保,并分割退保现金。
证据八:欠条2张。证明目的:2011年5月16日印阿三欠被告马蓉宇现金4000元,2010年7月16日印阿三欠马蓉宇房租款2600元。以上两笔债权应依法分割。证据九:达区市公共交通公司证明1份证明目的:原告在达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实发工资为1096元,原告按照工资的标准的30即328元支付儿子探星仓的抚养费,直到18岁止。
代理人:2017年11月28日
f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印渡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探戈的委托,并指派王成武律
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性且双方在原一、二审中均同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