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为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智力伤。残,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的健康素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广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某些危害严重
的先天性、遗传性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是: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简称甲低)、苯丙酮尿症(简称PKU)、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陷症(简称G6PD缺陷症)。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办法实施和组建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第四条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由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本市新生儿
f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市、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组成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设在广州市妇幼保健院。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第五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应承担的任务(一)为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提供有效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二)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每例活产新生儿血标本的采样工作;(三)召回需要复查的新生儿,重新采集筛查血片和寄送检验;(四)确定专职质控员,核查每份血标本的质量及登记,落实血标本的寄送、费用收缴、筛查复检及协助筛查阳性召回事宜;(五)做好标本采集的统计工作,使用《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上传信息。第六条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分为市级和区(县级
市)级两级质控。质控指标包括院内活产新生儿筛查率、标本合格率、筛查阳性召回率。㈠市级质控系统任务1根据国家及省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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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质量标准,监控并指导各区(县级市)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2负责统筹对PKU及甲低可疑阳性患儿的召回工作,并将G6PD缺陷症可疑阳性患儿通知区(县级市)质控系统召回检查和确诊3负责全市已确诊的PKU及甲低患儿的治疗或指导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