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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
f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f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
31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32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33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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