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傅爽2003年11月15日,汪光焘部长签发了建设部第119号令,发布《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年2月1日,这部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最关键部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划定、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等提供了基本的法定依据。《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历史文化名城是构成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关系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大事。对于继承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公布了101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光荣革命历程的珍贵遗产,代表了我国古代和近现代城市建设的成就。与此同时,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大致分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格局与风貌特色三个层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从总体上看,由于受到国家专门法律的保护,直接破坏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现象不太多见。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中比较集中地保存了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历史建筑主要是指城市中虽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由于其建筑艺术或者内在积淀的文化内涵,能够反映城市发展的重要轨迹,因而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必须加以保护的的近现代建筑。从一定意义上讲,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中文化遗产最集中和最优秀的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核心内容。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各级城市都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建设发展,城市面貌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在许多历史文化名城中,也像其它城市一样,面临着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房地产开发以及“旧城改造”r